兴国县公安局高度重视,立即组织警力侦办案件,嫌疑人谢某到案后态度极其嚣张。面对审讯拒绝交代犯罪事实,刑侦大队民警快,查明嫌疑人
在证据面前,谢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如实交代了自己使用镰刀挥砍民辅警的事实。
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“”,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撕咬、拳击、肘击、踢踹、掌掴、掐颈、抱摔、拖拽、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;
(四)实施打砸、毁坏、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、警械等警用装备,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;
实施暴力袭警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“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”:
有下列行为之一,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,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三)实施打砸、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、警械、执法记录仪、警务通、对讲机等警用装备,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;